杨西菊、黄琳君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22执161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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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22执1615号之一案件名称
杨西菊、黄琳君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三门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杨西菊;黄琳君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22执16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杨西菊,女,1973年3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 被执行人:黄琳君,女,1979年7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西菊与被执行人黄琳君(2021)浙1022执1615号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8月13日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21)浙1022执1615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梅丹 审判员卢兆军 审判员陈啸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俞尧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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