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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长进、冯晓燕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4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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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4559号
  • 案件名称

    刘长进、冯晓燕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刘长进;冯晓燕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4559号申请执行人刘长进,男,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冯晓燕,女,198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刘长进与被执行人冯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281民初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冯晓燕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刘长进112100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3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长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冯晓燕采取了如下查控措施:1、向冯晓燕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等文书,要求冯晓燕立即履行付款义务;2、通过总对总查控对冯晓燕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税务、工商信息等进行查控,并对冯晓燕名下账户进行冻结;3、到江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冯晓燕名下无不动产;4、到冯晓燕户籍地所在村委进行调查、了解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5、依法将冯晓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冯晓燕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未有异议,亦未提供冯晓燕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冯晓燕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冯晓燕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长进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峥莉审判员  闵永刚审判员  朱新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叶俊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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