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海鹰、刘兵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13执保1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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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13执保1841号案件名称
赵海鹰、刘兵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赵海鹰;刘兵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13执保1841号申请保全人:赵海鹰,长春市九台区。被保全人:刘兵,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赵海鹰与被申请人刘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海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上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110000.00元(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计算至给付之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长 姜明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钱 程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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