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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寓新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晋江市非凡纸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闽0582民初489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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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闽0582民初489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嘉寓新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晋江市非凡纸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晋江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嘉寓新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晋江市非凡纸品贸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82民初4890号之一原告:晋江市非凡纸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西园街道砌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572986784F。法定代表人:张契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琴,福建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寓新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南二街1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8355292XN。法定代表人:田家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张超,重庆智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晋江市非凡纸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寓新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审理中,晋江市非凡纸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嘉寓新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晋江市非凡纸品贸易有限公司以嘉寓新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付清款项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晋江市非凡纸品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晋江市非凡纸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永哲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赖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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