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平乐、王平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8执恢24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18执恢240号案件名称
王平乐、王平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平乐;王平乐;周丽丽;周丽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18执恢240号 申请执行人:周丽丽,女,1962年7月3日生,居民,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王平乐,男,1969年1月13日生,居民,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周丽丽与王平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0)陕0118民初8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款项22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400元、执行费24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因被执行人有多笔债务,银行账户多次被冻结。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申请执行人要求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系统和失信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白 纯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严媛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以虎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辽0213刑初396号 下一篇 靳维磊、高丽琴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9583(2021)陕0112执95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