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十工程处、张正文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皖13民终269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3民终2698号
  • 案件名称

    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十工程处、张正文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十工程处;张正文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皖13民终26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十工程处,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汴河西路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62750297F(1-1)。主要负责人:张全峰,该处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之辉,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号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正文,男,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上诉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十工程处(以下简称三十工程处)因与被上诉人张正文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1)皖1302民初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当事人同意,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三十工程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三十工程处与张正文劳动合同关系已终止,不需要再为张正文安排工作;2.改判三十工程处不需要支付张正文2013年11月至2019年8月的生活费61152元;3.归还三十工程处借款12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张正文承担。事实与理由:张正文2011年9月6日与三十工程处签订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书,工作地点为新集一矿西副井项目部。2011年10月16日张正文因工受伤。2013年10月经淮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不符合伤残标准”,随后三十工程处停发其工伤相关待遇。因对鉴定级别和工伤待遇不满,张正文一直在进行无理的上访和诉讼,在没有正当理由情况下,未给单位提供任何劳动。三十工程处并未出现停工、停产等情况,一直在正常的生产经营,张正文不上班、不工作并不是单位原因造成的,而是张正文自身无理的,不断的上访和诉讼造成的。三十工程处与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中承包合同期限至2014年3月,2014年11月建设单位为三十工程处出具了竣工验收报告,应认定张正文与三十工程处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3月份终止。另外,张正文自2011年10月16日受伤后,于2012年2月2日、2012年3月12日、2012年4月16、2013年7月8日、2013年9月11日分六次向三十工程处借款累计12000元,截止目前尚未归还。张正文辩称:张正文为救16人发生工伤,三十工程处不给张正文治疗,三十工程处主张工伤不是由三十工程处造成的,谁砸伤的找谁,张正文治疗均是其孩子出钱给治疗的。三十工程处答应给张正文安排工作,给工资都没落实。三十工程处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改判三十工程处不需要支付张正文2013年11月至2019年8月的生活费61152元;2、改判三十工程处与张正文劳动合同关系已终止,不需要为张正文安排工作;3、张正文归还三十工程处借款12000元;4、诉讼费用由张正文承担。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1年9月张正文到三十工程处参加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用),工作地点为新集一矿西副井项目部。同年10月16日,张正文在上班期间受伤。2012年2月21日,张正文在宿州33医院入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肩袖损伤、右臂丛神经损伤,住院239天后出院,住院费三十工程处已支付。2013年10月12日,经淮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正文“不符合伤残标准”。庭审时,三十工程处举证的工资单证明其发放张正文的生活补助至2013年3月。张正文因生活困难陆续向三十工程处借款共计12000元。张正文向淮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三十工程处履行劳动合同,安排张正文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2、三十工程处支付张正文自发生工伤到现在(2019年8月15日)工资507600元(自2019年8月16日起按照月工资5400元继续进行计算);3、三十工程处给张正文补交自2003年2月到现在(2019年8月15日)各项保险(按照月工资6000元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由张正文承担),此后的各项保险按照此标准继续缴纳到张正文退休为止。2019年9月23日,淮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淮劳人仲案字329号仲裁裁决,裁决:一、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三十工程处为张正文安排工作岗位。二、三十工程处应于本裁定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张正文2013年11月至2019年8月生活费61152元。三、三十工程处应在本裁定生效后三十日为张正文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标准和数额为张正文补缴2011年9月至2019年8月期间的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四、本裁决第三项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张正文不服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十工程处不服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2019年12月2日,三十工程处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裁决,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06民特36号民事裁定书,认为三十工程处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均属于事实认定问题,不属于该案审查范围,裁决驳回了三十工程处的申请。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虽然三十工程处与张正文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准,但因张正文在工作中受伤,虽然未构成残疾,但应为工伤。三十工程处未正式书面与张正文解除劳动关系,而让张正文待岗,故双方的劳动关系一直持续,三十工程处可根据张正文身体状况,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因张正文也未提供相应的劳动,按照正常工资标准发放显示公平。仲裁裁决认定三十工程处按照不低于当地工资标准70%即61152元支付张正文生活费(2013年11月至2019年8月)的裁决,合理合法,且张正文没有异议,予以支持。张正文仲裁主张三十工程处为其补缴社保的请求,因该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应予驳回。三十工程处主张张正文归还单位借款12000元的请求,因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故不予支持,对此其可另行诉讼。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十工程处继续履行与张正文的劳动合同,为张正文安排工作岗位;二、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十工程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张正文2013年11月至2019年8月生活费61152元;三、驳回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十工程处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十工程处负担。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供新证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2011年9月张正文到三十工程处参加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张正文在劳动中因工负伤,双方就工伤问题发生纠纷一直没有解决,虽然双方签订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即发生纠纷,三十工程处并没有明确与张正文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一直存续,一审判决三十工程处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为张正文安排工作并无不当。三十工程处上诉称其与张正文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3月份终止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张正文因工受伤,并因工伤与三十工程处发生纠纷,三十工程处停发了张正文的工资,导致张正文没有上班,过错应属三十工程处,三十工程处应给予张正文生活费,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三十工程处上诉称其不应支付张正文生活费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张正文向三十工程处借款,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一审未在本案中处理正确,三十工程处上诉要求本案处理张正文给付借款,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三十工程处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十工程处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 强审 判 员  姚 强审 判 员  赵 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崔玉凤书 记 员  王思嫚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