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文峰、俞春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12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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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民初12085号案件名称
毕文峰、俞春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毕文峰;俞春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12085号原告:毕文峰,男,1988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俞春辉,男,1988年1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原告毕文峰与被告俞春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文峰于起诉的同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俞春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毕文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俞春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清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薛皎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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