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美蓉、王双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24民初2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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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24民初2412号案件名称
陈美蓉、王双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陈美蓉;王双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24民初2412号原告:陈美蓉,女,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元本,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林庆,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双红,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陈美蓉与被告王双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陈美蓉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美蓉撤诉。案件受理费2,680元,减半收取1,340元,由陈美蓉负担。审 判 员 梁清友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敬 艳书 记 员 陈 林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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