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欧阳佳友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6民初3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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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6民初3315号案件名称
宁远县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欧阳佳友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宁远县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欧阳佳友;欧阳春芳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6民初3315号原告:宁远县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宁远县舜陵街道舜峰社区天马商贸城****222。法定代表人:李飞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敏,湖南宁远大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欧阳佳友,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被告:欧阳春芳,女,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原告宁远县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欧阳佳友、欧阳春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宁远县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宁远县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杨远芳代理书记员欧登高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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