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2民初2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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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82民初2722号案件名称
郑某、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大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郑某;张某;公主岭市XX运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882民初2722号原告:郑某,男,1984年1月13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张某,男,1966年6月21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大安市。被告:公主岭市XX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公主岭市环岭乡迎新村一屯。法定代表人:刘某,该有限公司经理。原告郑某与被告张某、被告公主岭市XX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郑某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郑某负担。审判员 辛世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丽丽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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