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金飞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9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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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920号案件名称
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金飞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金飞;赵艳丽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920号申请执行人: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大桥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吴兆庆,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来金飞,男,汉族,出生于1982年3月6日,住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赵艳丽,女,汉族,出生于1984年9月6日。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902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来金飞、赵艳丽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534元、执行费1423元。本院依法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艳丽名下的一处房产,在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因该房产现不具备处置条件。因暂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尚未查询到申请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申请恢复执行。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92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禅审判员 乐发波审判员 晏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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