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青、王炳政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恢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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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恢642号案件名称
李青、王炳政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青;王炳政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恢642号申请执行人:李青,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住址汉滨区大同镇,居民身份证号:61240119820728xxxx。被执行人:王炳政,男,汉族,1954年11月6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五里镇,身份证号码:61240119541106xxxx。申请执行人李青与被执行人王炳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作出的(2020)陕0902民初18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王炳政支付李青劳动报酬12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8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炳政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和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刘 华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涂晶晶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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