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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青、王炳政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恢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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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恢642号
  • 案件名称

    李青、王炳政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李青;王炳政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恢642号申请执行人:李青,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住址汉滨区大同镇,居民身份证号:61240119820728xxxx。被执行人:王炳政,男,汉族,1954年11月6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五里镇,身份证号码:61240119541106xxxx。申请执行人李青与被执行人王炳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作出的(2020)陕0902民初18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王炳政支付李青劳动报酬12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8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炳政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和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刘 华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涂晶晶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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