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81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814号案件名称
深圳市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上海界面财联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814号原告:上海界面财联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章茜,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美梅,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洪燕,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李建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男。原告上海界面财联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界面财联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界面财联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界面财联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上海界面财联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欣元书记员 严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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