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晓龙、韩晓彪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024执52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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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024执524号之一案件名称
韩晓龙、韩晓彪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洪洞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韩晓龙;韩晓彪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024执5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晓龙,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晓彪,男,1982年5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韩晓龙与韩晓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信息。无财产信息。3、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本院的调查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晋1024执5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德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蔺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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