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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兴亮、薛开侠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724执8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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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849号
  • 案件名称

    谢兴亮、薛开侠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谢兴亮;薛开侠;陈建近;刘英;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724执849号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谢兴亮、薛开侠、陈建近、刘英: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与被执行人谢兴亮、薛开侠、陈建近、刘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乡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陕0724民初9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谢兴亮、薛开侠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被执行人陈建近、刘英对此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谢兴亮、薛开侠、陈建近、刘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当即履行义务,并交纳申请执行费200元。逾期后,四名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谢兴亮主动返还了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元,赔偿了利息损失5706.67元。申请执行费200元,被执行人谢兴亮已交纳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谢兴亮、薛开侠、陈建近、刘英已履行完毕本院(2019)陕0724民初9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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