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冬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111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921执1115号案件名称
李冬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冬冬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1执1115号被执行人:李冬冬,男,199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沧州市青县。本院在执行李冬冬罚金一案中,经网络查询、线下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贺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国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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