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春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21执1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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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21执1524号案件名称
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春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春;王刚;邓泽进;王斌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21执1524号申请执行人: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新区高林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214741357T。法定代表人:朱建红。被执行人:张春,女,1985年3月8日生,彝族,住贵州省纳雍县。被执行人:王**,男,1983年6月1日生,彝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执行人:邓泽进,男,1994年3月29日生,苗族,住贵州省水城县。被执行人:王斌,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0221民初31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和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支付申请人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712846元,执行费952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9月2日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成了还款协议,2021年9月2日被执行人邓泽进缴纳510770.37元,至本案一案一账户上。申请执行人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221执152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应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彭 江审判员 黄堂富审判员 谢礼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宋先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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