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静、陕西恒祥伟弘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2民初2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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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民初2559号案件名称
霍静、陕西恒祥伟弘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霍静;陕西恒祥伟弘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422民初2559号原告:霍静。被告:陕西恒祥伟弘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煜。本院在审理原告霍静诉被告陕西恒祥伟弘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静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楠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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