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军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1执28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1221执280号案件名称
焦军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焦军案件缘由
责令退赔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1执280号被执行人:焦军,男,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甘1221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责令退赔一案,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经网络查控,被执人名下有车辆号牌为甘KG××××汽车一辆,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予以查封但未实际控制。经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焦军限制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我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 泳审 判 员 牛旭明审 判 员 田亮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季福星书 记 员 何陇育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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