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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翁某1、翁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2民初2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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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302民初2515号
  • 案件名称

    孙某与翁某1、翁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孙某;翁某1;翁某2
  • 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2民初2515号原告:孙某,女,194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博(系孙某外孙子),男,199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原告:翁某1,女,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被告:翁某2,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原告孙某、翁某1与被告翁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孙某、翁某1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孙某、翁某1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翁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2070元,由原告孙某、翁某1负担。        审判员    董爱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鹏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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