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翁某1、翁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2民初2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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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302民初2515号案件名称
孙某与翁某1、翁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孙某;翁某1;翁某2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2民初2515号原告:孙某,女,194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博(系孙某外孙子),男,199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原告:翁某1,女,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被告:翁某2,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原告孙某、翁某1与被告翁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孙某、翁某1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孙某、翁某1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翁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2070元,由原告孙某、翁某1负担。 审判员 董爱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鹏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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