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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怀新、李兆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31执70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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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31执70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万怀新、李兆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金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万怀新;李兆波;陈丽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31执7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万怀新,男,1967年5月29日生,汉族,住金湖县。被执行人:李兆波,男,1965年9月9日生,汉族,住金湖县。被执行人:陈丽,女,1969年5月11日生,汉族,住金湖县。万怀新申请执行李兆波、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2020)苏0831民初1450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经结算,李兆波欠万怀新借款本息合计50万元,改款分两期支付给万怀新:1、2021年3月30日前偿还15万元,2、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35万元;二、陈丽于2021年3月30日前偿还万怀新借款本息20万元;诉讼费用18520元由李兆波承担。调解书书生效并至期后,由于被执行人李兆波、陈丽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万怀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虽然达成了和解协议,但因双方约定履行的时间较长,近期尚不能执行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苏0831民初145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在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邱永军执行员  秦建峰执行员  李玉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锦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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