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与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3民初2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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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303民初2245号案件名称
高某与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高某;徐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3民初2245号原告:高某,男,现住四平市铁**。 被告:徐某,男,住吉林省梨树县。 原告高某诉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收到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郑学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芷毓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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