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胡志超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621执保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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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621执保362号案件名称
王伟、胡志超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濉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伟;胡志超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621执保36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王伟,男,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申请人:胡志超,男,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解除保全申请人王伟与被申请人胡志超解除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作出(2021)皖0621民初442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胡志超银行存款7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担保人马明娥名下安徽农村信用社双堆支行62×××54银行存款2000元。依法发出(2021)皖0621民初4421号、(2021)皖0621执保34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由相关部门协助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现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保全申请人王伟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王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胡志超银行存款7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马明娥名下安徽农村信用社双堆支行62×××54银行存款2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仝传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洪倩倩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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