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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雪平、谭沅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4执57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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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24执574号之二
  • 案件名称

    谭雪平、谭沅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茶陵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谭雪平;谭沅明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4执574号之二被执行人:谭雪平,男,汉族,茶陵县人,户籍地茶陵县。被执行人:谭沅明,男,汉族,茶陵县人,户籍地茶陵县。被执行人谭雪平、谭沅明的罚金、退缴非法所得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21)湘0224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谭雪平、谭沅明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谭雪平、谭沅明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于2021年4月28日、2021年8月1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及线下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保险、公积金、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保险现金价值,未发现被执行人谭雪平有可供执行财产。现在两被执行人均还在监狱服刑。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谭沅明在多家保险公司缴纳保费,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谭沅明在华夏保险公司缴纳保费。2021年8月3日,被执行人谭沅明通过其妻子谭平娇向本院缴纳了50000元罚金,并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承诺在其出狱后将剩余罚金缴纳完毕。2021年5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谭雪平、谭沅明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6日,本案应当执行被执行人谭雪平的标的金额为72800元,执行到位28015.35元;应当执行被执行人谭沅明的标的金额为130800元,执行到位50561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谭雪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关于被执行人谭沅明罚金执行一项,本院依法足额冻结了其名下财产,现被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为了捍卫法律尊严,同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杨**审判员  胡 勇审判员  谭剑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晶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就案件是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裁定应当载明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和未受偿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以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等内容。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二)(四)(五)(六)项规定的情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组织当事人就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进行听证;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就其提供的线索重新调查核实,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经听证认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中规定的“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至少完成下列调查事项:(一)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等情况;(二)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如果根据财产线索判断被执行人有较高收入,应当按照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调查途径进行调查;(三)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执行法院所属高级人民法院的“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能够完成的调查事项;(四)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必须完成的调查事项。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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