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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星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金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恢3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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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恢308号
  • 案件名称

    新星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金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新星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金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恢308号申请人:新星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吉林省金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金兆光。关于新星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金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特殊程序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朝民初字第009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吉林省金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理财、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进行了查询,没有查询到上述财产线索。4、到被执行人现住址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本案执行标的为1770000.00元,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9)朝民初字第009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王 强审判员  闫 涵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佳萍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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