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帆、王某雄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3执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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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3执327号案件名称
黄某帆、王某雄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黄某帆;王某雄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3执327号申请执行人黄某帆,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被执行人王某雄,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龙亭镇。申请执行人黄某帆持生效的本院(2020)陕0723民初2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王某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93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令,限期履行判定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查被执行人王某雄常年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冻结王某雄银行账户,仅有少量余额无执行价值。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王某雄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黄某帆,其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具体下落,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某雄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黄某帆履行债务的义务;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坤审判员 袁文中审判员 刘人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宁建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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