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红俊、林慧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04民初3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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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民初3383号案件名称
浦红俊、林慧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浦红俊;林慧;林洪根;淮安市浙商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淮安浙商皮革市场有限公司;徐国伟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04民初3383号原告:浦红俊,女,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原告:林慧,女,198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原告:林洪根,男,195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被告:淮安市浙商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7720281854,住所地淮安国际农贸城B7号楼1单元201、301室。法定代表人:徐国琴,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淮安浙商皮革市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5691840868,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国际农贸城B7-201、301室。法定代表人:陈亚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国伟,男,196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原告浦红俊、林慧、林洪根与被告淮安市浙商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淮安浙商皮革市场有限公司、徐国伟委托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朱艳红人民陪审员 房 彬人民陪审员 裘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许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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