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刘玲邑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6民初131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民初1310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刘玲邑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刘玲邑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6民初131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先锋路70号。负责人:陈晖,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珊,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玲邑,女,1982年10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与被告刘玲邑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14元,减半收取1257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负担。审 判 员 罗 诚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黄学锋代理书记员 赵静岚 校对人:黄 学 锋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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