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刘玲邑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6民初131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民初1310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刘玲邑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刘玲邑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6民初131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先锋路70号。负责人:陈晖,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珊,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玲邑,女,1982年10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与被告刘玲邑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14元,减半收取1257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负担。审 判 员  罗 诚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黄学锋代理书记员  赵静岚 校对人:黄 学 锋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