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洋、赵同涛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0281执37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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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281执3707号案件名称
李洋、赵同涛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胶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洋;赵同涛;徐玉晴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0281执3707号申请执行人:李洋,男,1991年3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赵同涛,男,1972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徐玉晴,女,1972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李洋与被执行人赵同涛、徐玉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81民初15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2021)鲁0281民初155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2021)鲁0281执3707号案件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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