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限公司大连分行、徐秀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4执恢7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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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执恢742号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限公司大连分行、徐秀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限公司大连分行;徐秀华;林魏明;林美禄;魏治琴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4执恢74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限公司大连分行。被执行人:徐秀华。被执行人:林魏明。被执行人:林美禄。被执行人:魏治琴。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辽0204民初599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秀华、林魏明、林美禄、魏治琴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33843.94元及违约金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丽执行员 殷 健执行员 金 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俊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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