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兵山市某某公司、肖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81民初3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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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81民初3149号案件名称
调兵山市某某公司、肖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调兵山市某某公司;肖某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81民初3149号原告:调兵山市某某公司,住所地调兵山市。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某,住调兵山市。被告:肖某某,男,汉族,住调兵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调兵山市某某公司与被告肖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调兵山市某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调兵山市某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调兵山市某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郝艳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 锋书 记 员 贾琳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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