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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利华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冀06刑更9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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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刑更995号
  • 案件名称

    耿利华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耿利华
  • 案件缘由

    盗窃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刑更995号罪犯耿利华,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正定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6日作出了(2010)廊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耿利华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财物。被告人耿利华及同案被告人肖瑞成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2日以(2010)冀刑二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4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2019年2月26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和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21年8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此次减刑期间共获得有效奖励5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耿利华在服刑期间,能深刻认识犯罪危害,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改造。改造中,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劳动中,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能够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学习中,按时完成各项作业,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于2019年2月至2021年2月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个,获表扬奖励5个。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2017)冀10执17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查明,该犯1996年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1999年7月26日刑满释放;2005年4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6年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7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系累犯。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考核情况统计表、裁判文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综合考量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该犯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耿利华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30年7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皓审判员刘华锋审 判 员 段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石   晓   燕书 记 员 刘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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