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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海城支行、董庆维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81执3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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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执3283号
  •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海城支行、董庆维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海城支行;董庆维;李凤;海城市南台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81执3283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海城支行,91210381941376149J,住海城市北关街北顺城路25号;被执行人:董庆维,男性,1979年10月22日出生,21038119791022531X,汉族,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住辽宁省海城市;被执行人:李凤,女性,1981年12月16日出生,211021198112168229,满族,出生于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住辽宁省辽阳县;被执行人:海城市南台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91210381723732635H,住海城市南台新昌大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查封、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收入,保留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费用。审判员  贾志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舒 敏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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