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海城支行、董庆维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81执3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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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执3283号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海城支行、董庆维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海城支行;董庆维;李凤;海城市南台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81执3283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海城支行,91210381941376149J,住海城市北关街北顺城路25号;被执行人:董庆维,男性,1979年10月22日出生,21038119791022531X,汉族,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住辽宁省海城市;被执行人:李凤,女性,1981年12月16日出生,211021198112168229,满族,出生于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住辽宁省辽阳县;被执行人:海城市南台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91210381723732635H,住海城市南台新昌大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查封、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收入,保留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费用。审判员 贾志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舒 敏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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