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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维东、张忠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82执恢6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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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执恢683号
  • 案件名称

    王维东、张忠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王维东;张忠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82执恢683号申请执行人王维东,男,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张忠君,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本院在执行王维东申请执张忠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标的额45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张忠君的住房公积金22000元及工资款23575元,其中按照被执行人张忠君的请求为其保留2000元生活费并扣转本案执行费575元,余款43000元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双方当事人就剩余款项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482执恢683号案件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牛顺田审判员  王金花审判员  李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海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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