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维东、张忠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82执恢6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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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执恢683号案件名称
王维东、张忠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维东;张忠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82执恢683号申请执行人王维东,男,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张忠君,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本院在执行王维东申请执张忠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标的额45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张忠君的住房公积金22000元及工资款23575元,其中按照被执行人张忠君的请求为其保留2000元生活费并扣转本案执行费575元,余款43000元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双方当事人就剩余款项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482执恢683号案件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牛顺田审判员 王金花审判员 李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海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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