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林、赵大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13民初98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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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民初9858号案件名称
张大林、赵大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大林;赵大国;郭丽侠;赵家宏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3民初9858号原告:张大林,男,1983年6月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告:赵大国,男,1977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被告:郭丽侠,女,1977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被告:赵家宏,男,1999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大林与被告赵大国、郭丽侠、赵家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大林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赵大国、郭丽侠、赵家宏的银行存款71万元,或对价值71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大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大国、郭丽侠、赵家宏的银行存款7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史 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黄 瑜书 记 员 薛玥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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