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屹海进出口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广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粤03民终23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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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粤03民终23432号案件名称
河北屹海进出口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广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河北屹海进出口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广联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民终234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北屹海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综合保税区中央大街1号综合楼108-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95MA0CMX1JXP。法定代表人:陆郁洁。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素伟,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深广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新北路109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7717564M。法定代表人:张朋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菲阳,广东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晶,广东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北屹海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屹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深广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广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6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屹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深广联公司继续履行维修义务或更换新的设备到迪拜公司,并向屹海公司退还货款76670元;2.深广联公司向屹海公司赔偿损失,损失暂计为3546元,保留屹海公司后续追索深广联公司相关赔偿的权利;3.深广联公司向屹海公司支付律师费用12000元;4.深广联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深广联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屹海公司向深广联公司退还型号XX平板圆柱一体机一台、型号XX平板打印机一台及墨水三套(赠送耗材配件墨水一套、清洗液一瓶、光油一瓶);2.屹海公司向深广联公司支付差旅费用2416元和人工费用1806.88元;3.屹海公司向深广联公司赔偿律师费用6000元;4.屹海公司承担设备从迪拜运回深圳的费用包括保险、运费、税费、清关费用等其他必须支付费用;5.屹海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屹海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深广联公司差旅费2416元;二、屹海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深广联公司律师费6000元;三、驳回屹海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四、驳回深广联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1052.7元(屹海公司已预交),由屹海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93元(深广联公司已预交),由屹海公司承担406元,由深广联公司承担87元。屹海公司的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深广联公司继续履行维修义务或更换新的设备到迪拜公司,并向屹海公司退回货款76670元;2.依法改判深广联公司向屹海公司赔偿损失3546元,并保留屹海公司后续向深广联公司追偿的权利;3.依法改判深广联公司向屹海公司支付律师费12000元;4.依法改判屹海公司无需向深广联公司支付差旅费2416元;5.依法改判屹海公司无需向深广联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元;6.判令深广联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屹海公司未直接向深广联公司支付喷头费用是导致维修无法进行的根本原因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屹海公司一直在积极履行自身义务,整个过程当中不存在任何过错。屹海公司从深广联公司购买设备后,随后将设备转卖给了迪拜公司,迪拜公司收到设备后便出现了使用问题,屹海公司以及迪拜公司一直联系深广联公司,但是深广联公司一直拖延,导致设备大半年的时间一直未能调试使用。在屹海公司和迪拜公司的多次催促后,深广联公司终于同意派人上门维修,并且向屹海公司出具承诺书,表明若本次上门调试维护未能解决所有问题,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则屹海公司有权要求退货退款,并由深广联公司承担差旅费和律师费。可是深广联公司一直拖延,至今设备仍未能正常运行,深广联公司才是违约方。虽然双方约定“喷头”不属于保修范围,需要由屹海公司承担部分喷头费用,但双方并未约定需先由屹海公司支付费用,再由深广联公司进行维修,深广联公司主张是由于屹海公司没有先行支付喷头费用,从而导致维修无法进行的事实并不属实。相反,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可知,深广联公司一方明确表示喷头是在更换之后方才收取费用,深广联公司未更换喷头之前,屹海公司无需支付喷头费用。二、屹海公司并无过错,深广联公司在维修未完成时擅自离开迪拜,未能按照约定履行维修义务,深广联公司一方已经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深广联公司应当赔偿屹海公司一方的损失,而深广联公司的所有损失应当由深广联公司自行承担。深广联公司未作答辩。本院二审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结合屹海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售往迪拜的打印机未完成维修,系深广联公司还是屹海公司的过错导致。本院认为,根据《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喷头不属于免费保修范围,结合深广联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在涉案打印机维修期间,如需更换喷头,屹海公司需承担2800元喷头费用。但在深广联公司维修人员前往迪拜进行维修时,屹海公司拒绝先承担喷头费用,导致维修无法继续进行,遂发生涉案纠纷。据此,本院认定系屹海公司的过错导致打印机未完成维修,屹海公司主张深广联公司继续履行维修义务或更换新设备到迪拜公司、退回货款、赔偿损失、支付律师费,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另外,由于屹海公司的过错导致打印机未完成维修,依据《产品销售合同》的约定,深广联公司因此支出的差旅费2416元、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应由屹海公司承担。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屹海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12元,已由河北屹海进出口有限公司预交,由河北屹海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路 德 虎审判员 刘 灵 玲审判员 蔡 妍 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姚玉瓶(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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