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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星沙精意金属加工厂、长沙火炬畅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99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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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9950号
  • 案件名称

    长沙县星沙精意金属加工厂、长沙火炬畅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长沙县星沙精意金属加工厂;长沙火炬畅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9950号原告:长沙县星沙精意金属加工厂,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星沙街道松雅社区松雅安置区E栋63号。经营者:刘德育。被告:长沙火炬畅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映霞路4号)。法定代表人:何文龙。原告长沙县星沙精意金属加工厂与被告长沙火炬畅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长沙县星沙精意金属加工厂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县星沙精意金属加工厂撤诉。诉讼费328元,减半收取164元,由原告长沙县星沙精意金属加工厂负担。审 判 员 吴 庆 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彭   英书 记 员 彭英(兼)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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