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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化市XX小粒豆种植专业合作社与王某1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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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3民初3619号
  • 案件名称

    敦化市XX小粒豆种植专业合作社与王某1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敦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敦化市XX小粒豆种植专业合作社;王某1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619号原告:敦化市XX小粒豆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敦化市大桥乡兴发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合作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该合作社理事(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芝,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1,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        敦化市XX小粒豆种植专业合作社诉王某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敦化市XX小粒豆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敦化市XX小粒豆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敦化市信息小粒豆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敦化市XX小粒豆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朴文姬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梓琪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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