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XX小粒豆种植专业合作社与王某1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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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3民初3619号案件名称
敦化市XX小粒豆种植专业合作社与王某1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敦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敦化市XX小粒豆种植专业合作社;王某1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619号原告:敦化市XX小粒豆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敦化市大桥乡兴发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合作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该合作社理事(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芝,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1,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 敦化市XX小粒豆种植专业合作社诉王某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敦化市XX小粒豆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敦化市XX小粒豆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敦化市信息小粒豆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敦化市XX小粒豆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朴文姬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梓琪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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