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0执恢21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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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30执恢212号之二案件名称
张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淳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0执恢2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淳化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淳化县。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淳化县人民法院(2018)陕0430民初6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某某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6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案应由被执行人王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借款10000元及利息(按未偿还款项从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息2%所计利息),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05元、执行费6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案件义务,因被执行人王某某未履行案件义务,本院已划拨其账户内2800元,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已领取2800元并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王某某已向其偿还受理费405元。现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的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表示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并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430执恢2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海军审 判 员 姚新兵审 判 员 王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户夏洁书 记 员 杨亚宁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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