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某交通肇事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辽0293刑初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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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3刑初58号案件名称
艾某交通肇事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艾某案件缘由
交通肇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293刑初58号公诉机关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某,男,1988年2月17日出生,户籍地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现住辽宁省大连市。因本案于2020年9月2日、2021年3月4日、2021年9月15日被分别取保候审。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大高新检刑检刑诉〔2021〕Z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9月4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艾某驾驶某号牌轻型货车在大连市某区某街某洗衣有限公司院内倒车时,与行人刘某某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艾某驾车将刘某某送医抢救,后驾车返回事故现场并报警。刘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同年10月4日死亡。经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系重型颅脑损伤合并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与本案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艾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艾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艾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艾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艾某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获得谅解、积极施救等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艾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艾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艾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蒋春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泳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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