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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1731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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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执1731号之三
  • 案件名称

    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泸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1731号之三被执行人: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法定代表人:胡琨。本院在审理(2020)川0521民初46号案件中,因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妨碍案件的审理作出(2020)川0521民初46号决定书,对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罚款300000元。因为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52×××97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毛启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世兵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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