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1731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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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执1731号之三案件名称
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1731号之三被执行人: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法定代表人:胡琨。本院在审理(2020)川0521民初46号案件中,因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妨碍案件的审理作出(2020)川0521民初46号决定书,对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罚款300000元。因为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52×××97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毛启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世兵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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