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富年、郝江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2执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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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执512号案件名称
马富年、郝江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马富年;郝江海;刘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2执512号申请执行人:马富年,男,194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被执行人:郝江海,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被执行人:刘文,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执行马富年与郝江海、刘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郝江海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延川县河东民生巷002号(建筑面积:32㎡)系被执行人郝江海妻子张瑞珍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张瑞珍名下登记的延川县河东民生巷002号(建筑面积:32㎡),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慧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旗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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