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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尹爱萍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4民终1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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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民终1862号
  • 案件名称

    邯郸市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尹爱萍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邯郸市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尹爱萍;邯郸市金梧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04民终18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滏西南大街47号201、202、203房间。法定代表人:罗慧星,该公司总经理。诉讼代表人:邯郸市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汲怀英,管理人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增骞,管理人成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爱萍,女,195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鹤,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邯郸市金梧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176号新时代广场商务写字楼26层A户。法定代表人:巨红艳,该公司总经理。诉讼代表人:邯郸市金梧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负责人:刘东进,管理人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锋,管理人成员。上诉人邯郸市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地产)因与被上诉人尹爱萍、原审第三人邯郸市金梧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梧桐地产)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邯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2020)冀0402民初98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亚太地产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亚太地产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2020)冀0402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的诉讼费应按件收费,不应按标的计算,请求法院依法予以纠正;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被上诉人主张的债权系亚太地产用房屋抵顶金梧桐地产欠付第三人孔世平的借款债务,被上诉人尹爱萍欲购买该抵顶房屋,并将房款支付给了孔世平。双方签订的《购房确认意向协议书》是有“以房抵债”性质的,且收款收据上明确标注收款方式:投转房款。亚太地产以房抵债行为属于替代履行,案涉房屋并未交付。《根据合同法》第65条规定,尹爱萍与金梧桐地产的原债权债务关系并未消灭,其有权向实际债务人主张权利。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亚太地产破产管理人对尹爱萍的债权不予认定,剔除非亚太地产的债务合理合法,保护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履行了管理人的债权审查职能。二、该案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系借款,故案涉款项就不具有消费性购房性质,其在金梧桐地产就不享有消费性购房优先权,在亚太地产更不能享有。故一审法院以尹爱萍已履行支付房款的义务,存在真实交易为由认定尹爱萍属于消费购房者,享有消费购房者优先债权没有法律依据,应予纠正。三、破产程序是一种集体清偿的给付程序,破产债权争议诉讼则属于确认程序,不能按照标的额收取确认之诉的费用。按件收取更符合破产程序的立法价值取向,有利于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故本案应按件收取诉讼费,而不应按标的计算,请求法院依法予以纠正。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尹爱萍答辩称,一、亚太地产承接的是金梧桐地产的债务,承接之后金梧桐地产就不再负有偿还义务,故一审认定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接是正确的。合同法上的第三人履行并不改变权利义务的主义,本案也不属于这种情况。本案不适用河北高院的破产案件审理规程101条,因为双方之间仅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这也是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二、案件中涉及的借款与尹爱萍无关,尹爱萍支付对价的目的是为了购买房产,故属于消费性购房。三、诉讼费的问题由法院依法认定,我方无意见。尹爱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尹爱萍对亚太公司享有519930元的债权,且为购房债权,并对龙仕公园里5-2-1102房屋享有取回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亚太公司承担。一审法院查明,本院经审理亚太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系列案件中,查明孔世平与金梧桐公司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因金梧桐公司无力还款,经协商,以亚太公司的案涉房产抵顶金梧桐公司欠付孔世平的借款。尹爱萍欲购买龙仕?公园里房产,经孔世平协调,亚太公司(开发公司)与尹爱萍(购房权预约人)签订了《龙仕?公园里房屋确认意向协议书》,协议主要约定:“1.预约人确认购买意向,意向物业类型为:住宅;所选房号五号楼××单元××号;面积为53平米,单价9810元/平米,总价为伍拾壹万玖仟玖佰叁拾元整(¥519930元);2.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预约条款:……6.本协议允许免费更名壹次(该第6点系手写,手写内容上加盖亚太公司印章)”。同日,亚太公司出具了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载明交款单位尹爱萍,收款方式投资转房款,人民币伍拾壹万玖仟玖佰叁拾元整¥519930。在亚太公司为其办理了购房手续后,尹爱萍向孔世平支付了购房款。另外,尹爱萍提交了亚太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向公园里购房业主出具的承诺书复印件,显示亚太公司按照所交房款的0.01%每日进行补偿,交房时在房款中予以抵扣,交全款或其他特殊情况的业主交房时双方协商解决,补偿日期2015年7月1日算起-到交房之日止(不包括非正常买房及2015年7月1日以后购房者)。2019年6月10日,亚太公司以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资金严重不足,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但有重整基础为由向本院申请重整。2019年6月19日,本院作出(2019)冀0402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亚太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亚太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尹爱萍以亚太公司债权人身份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总额679808.475元,其中本金债权519930元,孳息债权159878.457元。2020年4月15日,亚太公司管理人出具债权确认单,认定尹爱萍所申报的债权系用债务人开发的房产抵顶非债务人应返还的投资款,不属于消费性购房,属于“以房抵债”情形,应按照基础法律关系的性质认定为债权债务关系,且不属于债务人的债务,认定尹爱萍的债权额为0元,同时告知尹爱萍如有异议,可在收到确认单后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故导致本案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尹爱萍对亚太公司是否享有519930元债权的问题。根据尹爱萍的陈述以及其提交的存折账户信息、其与亚太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以及亚太公司向其出具的收据,可以证明尹爱萍虽未直接转款至亚太公司账户,但亚太公司自愿承接了对尹爱萍的债务,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故尹爱萍对亚太公司享有519930元的债权。关于尹爱萍对亚太公司的债权性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的规定,消费性购房者享有优先债权。本案尹爱萍提交了承诺书、购房协议、收据等证据,证明其系消费性购房者。本院认为,亚太公司对承诺书发表质证意见表示承诺书系面向消费性购房业主发放,尹爱萍并不在该承诺书适用范围内,同时在承诺书为复印件的情况下,尹爱萍既未提交承诺书原件,亦未说明该承诺书的来源,故本院对其提交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关于尹爱萍提交的购房协议与收据,亚太公司以收据中收款方式记载为“投资转房款”为由认为案涉房屋系融资抵顶房的性质,否认尹爱萍的购房人身份。本院认为,尹爱萍作为善意购房者,即使孔世平与亚太公司之间存在“以房抵债”情形,但亚太公司在其后与尹爱萍签订购房协议并出具收据,说明亚太公司对尹爱萍的购房人身份是认可的。根据尹爱萍提交的银行转账流水,可以证明其已履行了支付购房款的义务。本案不能因孔世平与亚太公司之间“以房抵债”,而否认尹爱萍通过真实交易属于消费购房者的事实。并且,亚太公司在免于向孔世平履行交付案涉房屋义务的情况下,又否认尹爱萍的购房债权,显失公平,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亚太公司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即被裁定破产重整,尹爱萍按照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应享有向亚太公司主张消费购房者债权的权利。亚太公司辩称尹爱萍属于以房抵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尹爱萍主张对涉案房屋有取回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案涉房屋至今未竣工验收,未达到交付的条件,更未进行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故尹爱萍尚未取得案涉房产的所有权,不符合“该财产的权利人”这一主体身份,对于尹爱萍主张对涉案房屋行使取回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十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尹爱萍对邯郸市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享有519930元的消费性购房优先债权;二、驳回尹爱萍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查明与一审查明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尹爱萍向法院提交加盖亚太地产印章的购房合同及与合同金额一致的收款收据,足以认定双方形成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上诉人亚太地产管理人主张尹爱萍支付的购房款支付给了金梧桐地产债权人孔世平,亚太地产与尹爱萍签订购房协议并开具收据是顶账行为,并以顶账的借贷关系作为尹爱萍所申报债权的基础法律关系。亚太地产自愿与尹爱萍签订购房协议,并向其出具了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足以认定亚太地产认可尹爱萍向第三方付款的行为是履约行为。亚太地产因经营出现问题陷入破产,但破产并不是否定亚太地产的合同行为。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000元由上诉人邯郸市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杜海波审判员  聂洪文审判员  谢 珂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贾欢欢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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