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于某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2民初264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882民初2643号案件名称
赵某、于某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大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赵某;于某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882民初2643号原告:赵某,男,1985年3月30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白城市。被告:于某,女,1979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原告赵某与被告于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赵某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计96元,由赵某负担。审判员 胡春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 爽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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