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弘吉智慧泊车有限公司、王建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82民初5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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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2民初5018号案件名称
任丘市弘吉智慧泊车有限公司、王建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任丘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任丘市弘吉智慧泊车有限公司;王建业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82民初5018号原告:任丘市弘吉智慧泊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创新大厦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MA086K5G4N。法定代表人:刘爱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尧,天津中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业,女,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焕昭,河北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丘市弘吉智慧泊车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志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丘市弘吉智慧泊车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丘市弘吉智慧泊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丘市弘吉智慧泊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任丘市弘吉智慧泊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关云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郝海亮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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