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昌庆、刘臣臣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28民初15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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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28民初1576号案件名称
马昌庆、刘臣臣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马昌庆;刘臣臣;郭永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8民初1576号原告:马昌庆,男,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被告:刘臣臣,男,199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被告:郭永真,男,199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原告马昌庆与被告刘臣臣、郭永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马昌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马昌庆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孟 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文静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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