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拓国斌、王东霞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2271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22712号
  • 案件名称

    拓国斌、王东霞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拓国斌;王东霞;刘建华
  • 案件缘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22712号   原告:刘建华,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川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素娟,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东霞,女,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冀瑢,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拓国斌,男,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第三人:拓雅楠,女,199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冀瑢,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刘建华与被告王东霞、拓国斌,第三人拓雅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受理后,原告刘建华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之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华撤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原告刘建华已预交49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刘建华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许晓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苏  晨  书  记  员      栾婧鑫      打印人:周惠荣  校对人:栾婧鑫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