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国斌、王东霞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22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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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22712号案件名称
拓国斌、王东霞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拓国斌;王东霞;刘建华案件缘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22712号 原告:刘建华,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川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素娟,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东霞,女,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冀瑢,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拓国斌,男,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第三人:拓雅楠,女,199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冀瑢,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刘建华与被告王东霞、拓国斌,第三人拓雅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受理后,原告刘建华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之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华撤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原告刘建华已预交49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刘建华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许晓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苏 晨 书 记 员 栾婧鑫 打印人:周惠荣 校对人:栾婧鑫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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