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凤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闽0504执1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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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闽0504执1859号案件名称
福建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凤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泉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福建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凤玲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闽0504执1859号申请执行人:唐凤玲,女,199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福建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开发区杏宅社区美亚·芳邻7号楼四层。法定代表人:陈芳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凤玲与被执行人福建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福建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该案被执行对象与本院(2021)闽0504执1729号案件的相关当事人相同,均为被执行人福建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且执行请求事项均为请求给付金钱之债或交付所购置的商品房。为便于执行,加强案件的集中统一管理,本院认为上述案件予以并案执行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院(2021)闽0504执1859号执行案件并入(2021)闽0504执1729号案件统一执行;二、本院(2021)闽0504执1859号执行案件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燕东执行员 翁聪煜执行员 郑奕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雅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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