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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东、唐明才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6民初2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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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26民初2445号
  • 案件名称

    徐东、唐明才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徐东;唐明才;田威;高超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6民初2445号原告:徐东,男,1992年3月23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成江,务川自治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明才,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被告:田威,男,1989年1月12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被告:高超,男,1997年5月6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原告徐东与被告唐明才、田威、高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徐东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东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东负担。审判员 穆 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子烨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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