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鼓支行、刘锋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926执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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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926执246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鼓支行、刘锋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鼓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鼓支行;刘锋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26执2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鼓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定江东路5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667487419Y。负责人:王雪,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巧,该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刘锋,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鼓支行(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赣0926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刘锋(以下简称被执行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1321.49元。本院到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27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又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202.07元,目前已执行1271.49元,另有50元作为本案执行费。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8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量力审判员 赖 震审判员 王德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苏俊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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